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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8种情形业主可拒交物业费”系误解 专家理由充分可拒交,但须按程序执行

发布时间:2018-04-19 来源:乐山日报 发布者: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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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一则关于“8种情形业主可拒交物业费”的消息在网络上不胫而走。一时间,物业费成为了大家热议的话题。不久后该消息发布方就发布了更正说明,表示该稿件明显失实。同时有业内人士表示,网传所谓“8种情况可拒交物业费”的说法,早在2016年就已经在网络上多次出现,并已经被证实为不实信息。但该话题却引发了大家对于物业服务甲乙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等方面更深层次的思考。

记者日前走访乐山多个小区,从物业工作人员处了解到,该消息发布后,很多项目的群里都在转载,确实引发了大家的高度关注,但目前未接到有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申请。花城物业副总经理胡美平说:“根据物业服务合约的规定,为小区业主服好务是物业公司的义务,而按时交纳物业费则是小区业主应尽的义务。截至4月16日,公司尚未有因为此类原因出现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情况。”

对此,受访市民普遍表示:“既然入住了小区,按期交纳物业费是必须的。”当然,也有部分受访者提出:“如果遇到物业单位服务不到位、甚至严重违约的情况,拒交物业费是业主最为直接有效的应对措施。”

网传的“8种情形业主可拒交物业费”是否属实?广大业主在遭遇权益受损的时候,是否能够通过“拒交物业费”来维权?记者就此采访了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李军。

记者:网传的“8种情形业主可拒交物业费”,虽然发布方已经做了更正说明,但是具体有何误解之处呢?

李军:近期,有人转载和传播一篇题为“遇到(以下)这8种情况,业主可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文章。这8种情况为: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交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这则消息在各种不同微信公众号快速传播,误导广大业主,给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

协会对此高度重视,并第一时间组织专家对新旧《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认真比对。根据以上最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内容,此文存在如下不实和错误:一、此文所述3、4、5、6、7种情况,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并未涉及或解释说明,为不实内容;二、此文所述第2、8项为错误内容。第2项表述与最新《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四章第三十四条不符。第8项与最新《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四十条不符。

记者:如果有业主遭受来自物业服务单位方面所造成的权益损失,能否通过“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进行维权呢?

李军:首先要明确什么是物业费。这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可以明确一点,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有义务履行按时交纳物业费的义务。但是,如果物业公司未与业主方签订服务合同的,以及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违规,可以拒交物业费。

首先,一般情况下在项目交付、业主大会尚未召开前的情况下,都是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程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单位。但在此前也有相应案例,即单个(或2-3个)业主的物业产权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可委托物业服务单位进行服务,但没能及时签订相关合同和口头协议的内容提供服务,这时候是可以拒交物业费的。不过这类事件仅是个案。

再者,即便是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违规,业主也应通过向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投诉来进行维权,使其监督物业服务过程中按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如果还未达到满意效果,可向物业服务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这个过程中,通过业主大会形成决议,并提出物业服务单位不按合同约定的充分理由后,可以拒交物业费。如果是单个业主想要拒交物业费,就必须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来实现。

需要提醒的是,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其本质是对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侵害。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拒付物业服务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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