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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房地产管理局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09-09-29 来源: 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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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简化办事程序,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和方便群众办事,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我局编印了《乐山市房地产管理局服务指南》,向社会公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电话:2429348、2428656。

 特别提示:
  1、凡房屋交易或颁证时,当事人不能到场,委托自然人办理的,需公证(单位委托的凭单位证明和法人亲笔的委托书),被委托人持身份证、公证书到场办理;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办理的,经纪人持委托书原件和经纪人资格证到场办理。
  2、收费标准:
  房屋产权登记:住宅80元/套,换证10元/本;非住宅中工厂、医院、学校等用房160元/宗,党、政、军机关、社会公益和福利单位120元/宗,商业用房(含写字楼)240元/宗。
  房地产转让手续费:住房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非住房按成交价的1.5%收取。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赠与按房价1%收取,置换、兼并或合并、作价入股等按评估价0.7%收取。对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按评估价的0.5%收取。房地产抵押手续费:按抵押价值的0.16%收取,由抵押人承担。
  房屋租赁手续费:住房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每次合同100元,由出租人承担。非住房按租金总额1.5%收取,由出租人承租。对特困企业,福利企事业单位免收房屋租赁手续费。
  房屋安全技术鉴定费:住宅:60㎡以下(含60㎡)100~150元/套(处),60㎡以上增收0.6元~1.00元/㎡;非住宅:40㎡以下(含40㎡)200~300元/套(处),40㎡以上增收0.8元~1.20元/㎡。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按规定收取3倍以下登记费。
   A。⑴新建房屋应当在竣工后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产权初始登记;
   ⑵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划拨、继承、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⑶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变更的,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⑷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4、房屋产权人或房屋交易当事人对房屋产权面积有争议的,向局产权科书面申请。
  5、未按GB/T17986.1-2000标准测量的房屋,需重新测量。
  6、房屋交易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指导价的,以市场指导价或评估价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7、房改房,需测绘,超出原产权面积的由市房改办审批,追收售房款,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与机关办公区、学校教学区和企事业单位生产区、工作区分割不开的房改房,未经原产权单位同意,不得出售。
  8、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拆迁许可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房管局窗口受理。
  9、现有房屋涉外销售、出租和转让需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10、联系电话:市房管局办公室:2429348;局产权科:2427751、2427752;局综合科:2427791、2427792;局市场科:2427193、2427293;局房改办:2427795。
  11、每月15日为局长接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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