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业务办理服务指南
所有权登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7、建设工程竣工备案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8、批准文件(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
9、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原件)(建设单位申请业主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10、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原件,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
11、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12、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原件,加盖有规建部门印章)
13、新编门牌号码通知(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4、其他必要材料。
应缴费用:
登记费: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
登记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于3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办理程序:
1、受理点: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材料到房屋交易登记大厅19号窗口登记受理,经办人在核准资料无误后,出具《房屋登记收件收据》交由申请人收执;
2、取件点: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到期后携《房屋登记收件收据》及身份证原件到房屋交易登记大厅23号窗口领证。如审查未通过,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0833—2427752投诉电话:0833—2429348、2429700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548号邮编:614000
所有权登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房屋坐落、规划用途变更,同一所有权人房屋分割、合并,房屋改、扩建,夫妻婚内财产约定为共有)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4、变更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所有权人姓名(名称)、房屋地址、用途等变更);
5、税务部门审核意见(原件,单位名称变更);
6、房屋分割、合并的证明;地址证明(原件,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地址发生变动的,需提交重新确认的房屋地址证明);
7、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夫妻婚内财产约定为共有的);
8、契税减免凭证(原件,夫妻婚内财产约定为共有的);
9、新编门牌号码通知(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原已为新编门牌号码的不再提交);
10、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的);
11、房屋测绘图(原件,原已测绘的不再提交,但分割、合并房屋,改扩建房屋除外);
1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13、其他必要材料。
应缴费用:
登记费: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姓名(名称)变更的减半收取。
登记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于3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办理程序:
1、受理点: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材料到房屋交易登记大厅21号窗口登记受理,经办人在核准资料无误后,出具《房屋登记收件收据》交由申请人收执;
2、取件点: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到期后携《房屋登记收件收据》及身份证原件到房屋交易登记大厅23号窗口领证。如审查未通过,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0833—2427752投诉电话:0833—2429348、2429700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548号邮编:614000
其他登记---------补发房地产权属证书(遗失)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产权人提交遗失补办的申请(原件);
3、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档案科查档证明(原件);
5、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6、新编门牌号码通知(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原已为新编门牌号码的不再提交);
7、房屋测绘图(原件,原已测绘的不再提交);
8、公有住房买卖契约(原件或加盖房管局档案科印章的复印件,房改房需提交(超面积部分需补交购房款));
9、其他必要材料。
应缴费用:
证书工本费:10元/本。若涉及补办与变更登记合并办理的,需按变更登记收费标准缴纳登记费。
登记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于3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办理程序:
1、受理点: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材料到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616号办公室、房屋交易登记大厅18号窗口登记受理,经办人在核准资料无误后,出具《房屋登记收件收据》交由申请人收执;
2、取件点: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到期后携《房屋登记收件收据》及身份证原件到房屋交易登记大厅23号窗口领证。如审查未通过,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0833—2429307、2429607投诉电话:0833—2429348、2429700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548号邮编:614000
所有权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4、继承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新编门牌号码通知(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原已为新编门牌号码的不再提交);
6、房屋测绘图(原件,原已测绘的不再提交);
7、其他必要材料。
应缴费用:
登记费: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
登记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于3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办理程序:
1、受理点: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材料到房屋交易登记大厅18号窗口登记受理,经办人在
核准资料无误后,出具《房屋登记收件收据》交由申请人收执;
2、取件点: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到期后携《房屋登记收件收据》及身份证原件到房屋交易登记大厅23号窗口领证。如审查未通过,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0833—2427752投诉电话:0833—2429348、2429700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548号邮编:614000
所有权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离婚)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4、离婚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5、离婚协议(原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到场确认);
6、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房屋所有权转移);
7、新编门牌号码通知(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原已为新编门牌号码的不再提交);
8、房屋测绘图(原件,原已测绘的不再提交);
9、其他必要材料。
应缴费用:
登记费: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
登记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于3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办理程序:
1、受理点: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材料到房屋交易登记大厅18号窗口登记受理,经办人在
核准资料无误后,出具《房屋登记收件收据》交由申请人收执;
2、取件点: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到期后携《房屋登记收件收据》及身份证原件到房屋交易登记大厅23号窗口领证。如审批未通过,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0833—2427752投诉电话:0833—2429348、2429700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548号邮编:614000
所有权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夫妻婚前财产,婚后约定为共有)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4、约定协议(原件,将单独所有的房屋约定为共有);
5、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6、契税减免凭证(原件);
7、新编门牌号码通知(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原已为新编门牌号码的不再提交);
8、房屋测绘图(原件,原已测绘的不再提交);
9、其他必要材料。
应缴费用:
登记费: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
登记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于3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办理程序:
1、受理点: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材料到房屋交易登记大厅18号窗口登记受理,经办人在核准资料无误后,出具《房屋登记收件收据》交由申请人收执;
2、取件点: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到期后携《房屋登记收件收据》及身份证原件到房屋交易登记大厅23号窗口领证。如审批未通过,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0833—2429699投诉电话:0833—2429348、2429700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548号邮编:614000
所有权登记-------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4、房屋倒塌的情况说明(原件);
5、征收决定(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及房屋已被拆除的证明(原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前的拆迁项目,提交拆迁许可证及房屋已被拆除的证明);
6、放弃所有权的承诺书;他项权利人(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证明(原件)(放弃所有权;被放弃的房屋上存在他项权(预告登记)的,需提交他项权利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7、其他必要材料。
应缴费用:无
登记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于3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材料到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616号办公室登记受理,经办人到现场查看,审核资料无误后,出具《房屋所有权注销证明》。如审查未通过,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0833—2429307投诉电话:0833—2429348、2429700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548号邮编:614000
其他登记---------更正登记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房地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原件)(房地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可以不提交);
4、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原件)(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
5、其他必要材料。
应缴费用:
登记费: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
登记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办理程序:
1、受理点: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材料到房屋交易登记大厅19号窗口登记受理,经办人在
核准资料无误后,出具《房屋登记收件收据》交由申请人收执;
2、取件点: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到期后携《房屋登记收件收据》及身份证原件到房屋交易登记大厅23号窗口领证。如审批未通过,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0833—2427752投诉电话:0833—2429348、2429700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548号邮编:614000
所有权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私房买卖)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3、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房改优惠房需提供卖方夫妻双方身份证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5、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6、公有住房买卖契约(复印件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档案科盖章,还需提供准予买卖审批表,房改优惠房需提供);
7、纳税证明(原件);
8、新编门牌号码通知(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原已为新编门牌号码的不再提交);
9、房屋测绘图(原件,原已测绘的不再提交);
10、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原件);
11、其他必要材料。
应缴费用:
1、交易手续费:①住房按每平方米6元,转让双方各承担50%;
②非住房按成交价的1.5%,买卖双方各承担50%;
2、登记费: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
3、契税、印花税由税务局直接征收。
登记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于3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办理程序:
1、受理点: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材料到房屋交易登记大厅12、13、14、15号窗口登记受理,经办人在核准资料无误后,出具《交易登记收件收据》交由申请人收执;
2、取件点: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到期后携《交易登记收件收据》及身份证原件到房屋交易登记大厅23号窗口领证。如审查未通过,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0833—2429699投诉电话:0833—2429348、2429700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548号邮编:614000
所有权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单位房买卖:国有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股份制单位)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国有单位房产需出具国资委同意出售的批文(原件);
5、集体所有制房产需出具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原件)、职代会决议(原件);
6、股份制单位房产需出具董事会决议(原件);
7、纳税凭证(原件);
8、测绘图(原件,原已测绘的不再提交);
9、单位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0、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1、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12、新编门牌号码通知(原件,原已为新编门牌号码的不再提交);
13、其他必要材料。
应缴费用:
1、交易手续费:①住房按每平米6元,转让双方各承担50%;
②非住房按成交价的1.5%,买卖双方各承担50%;
2、登记费: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
3、契税、印花税由税务局直接征收。
登记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于3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办理程序:
1、受理点: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材料到房屋交易登记大厅14、15号窗口登记受理,经办人在核准资料无误后,出具《交易登记收件收据》交由申请人收执;
2、取件点: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到期后携《交易登记收件收据》及身份证原件到房屋交易登记大厅23号窗口领证。如审查未通过,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0833—2427393投诉电话:0833—2429348、2429700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548号邮编:614000
所有权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商品房买卖)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3、纳税凭证(原件);
4、分户面积测绘图(原件);
5、房屋销售凭证(原件);
6、总产权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7、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夫妻共有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8、新编门牌号码通知(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9、开发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法人身份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0、其他必要材料。
应缴费用:
1、交易手续费:①住房按每平米3元,转让方承担;
②非住房按成交价的1.5%,买卖双方各承担50%;
2、登记费: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
3、契税、印花税由税务局直接征收。
登记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于3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办理程序:
1、受理点: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材料到房屋交易登记大厅8、9、10、11号窗口登记受理,经办人在核准资料无误后,出具《交易登记收件收据》交由申请人收执;
2、取件点: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到期后携《交易登记收件收据》及身份证原件到房屋交易登记大厅23号窗口领证。如审查未通过,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0833—2415112投诉电话:0833—2429348、2429700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548号邮编:614000
所有权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拆迁互换)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原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3、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征收决定和经征收科备案的征收补偿协议(原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公布实施前,提交拆迁许可证和经征收科备案的拆迁安置协议(原件);
5、测绘图(原件);
6、新编门牌号码通知(原件);
7、拆迁互换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法人身份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8、其他必要材料。
应缴费用;
1、交易手续费:①住房按每平米3元,转让方承担;
②非住房按成交价的1.5%,买卖双方各承担50%;
2、登记费: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
3、契税、印花税由税务局直接征收。
登记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于3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办理程序:
1、受理点: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材料到房屋交易登记大厅8、9、10、11号窗口登记受理,经办人在核准资料无误后,出具《房屋登记收件收据》交由申请人收执;
2、取件点: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到期后携《房屋登记收件收据》及身份证原件到房屋交易登记大厅23号窗口领证。如审查未通过,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0833—2427704投诉电话:0833—2429348、2429700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548号邮编:614000
所有权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房屋赠与)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赠与合同书(原件);
5、房屋所有权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6、新编门牌号码通知(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原已为新编门牌号码的不再提交);
7、房屋测绘图(原件,房改房超面积部分到房屋交易登记大厅2号窗口补购房款);
8、对共有的房地产,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对按份共有,应提交对房地产的约定书);
9、公有住房买卖契约(复印件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档案科盖章,房改优惠房需提供);
10、其他必要材料。
应缴费用:
1、交易手续费:按房价的1.0%;2、登记费: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
3、契税、印花税由税务局直接征收。
登记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于3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办理程序:
1、受理点: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材料到房屋交易登记大厅12、13、14、15号窗口登记受理,经办人在核准资料无误后,出具《交易登记收件收据》交由申请人收执;,
2、取件点: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到期后携《交易登记收件收据》及身份证原件到房屋交易登记大厅23号窗口领证。如审查未通过,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0833—2429699投诉电话:0833—2429348、2429700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548号邮编:614000
抵押权登记(用于个人)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抵押双方出具的抵押物价值确认书(原件);
3、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6、主债权合同(原件);
7、抵押合同(原件);
8、预告登记证明(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或者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权登记)(原件)
9、共有房屋还必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10、其他必要材料。
应缴费用:
1、登记费: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
2、非住房房地产抵押手续费按抵押双方确认价值0.16%;
登记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办理程序:
1、受理点: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材料,到房屋交易登记大厅4、5、6、7号窗口登记受理,经办人在核准资料无误后,出具《抵押登记收件收据》交由申请人收执;
2、取件点: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到期后携《抵押登记收件收据》及身份证原件到房屋交易登记大厅23号窗口领证。如审查未通过,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0833—2427293投诉电话:0833—2429348、2429700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548号邮编:614000
抵押权登记(用于单位)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抵押双方出具的抵押物价值确认书(原件);
3、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6、主债权合同(原件);
7、抵押合同(原件);
8、预告登记证明(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或者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权登记)(原件);
9、共有房屋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10、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乡镇、村企业以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权)(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1、营业执照(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2、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3、委托书(原件);
14、国有单位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复文件(原件);
15、集体单位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决议书(原件);
16、股份制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抵押决议书(原件);
17、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18、其他必要材料。
应缴费用:
1、登记费: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
2、非住房房地产抵押手续费按抵押双方确认价值0.16%。
登记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办理程序:
1、受理点: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材料,到房屋交易登记大厅4、5、6、7号窗口登记受理,经办人在核准资料无误后,出具《抵押登记收件收据》交由申请人收执;
2、取件点: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到期后携《抵押登记收件收据》及身份证原件到房屋交易登记大厅23号窗口领证。如审查未通过,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0833—2427293投诉电话:0833—2429348、2429700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548号邮编:614000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申请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2、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原件);
4、其他必要材料。
应缴费用:
1、住房按100元/套、次,由出租人承担;
2、非住房按租金总额1.5%,由出租人承担。
承诺时限:即办
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材料到房屋交易登记大厅3号窗口登记受理,经办人在审核资料无误,申请人缴纳完相关费用后,出具登记备案证明。如审查未通过,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0833—2427395投诉电话:0833—2429348、2429700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548号邮编:614000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抵押合同(原件);
6、预告登记约定协议(原件);
7、其他必要材料。
应缴费用:
出具预告登记证明的需缴纳登记费: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
登记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材料到房屋交易登记大厅3号窗口登记受理。经办人在审核资料无误后,出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在借款合同上加盖预抵押预告登记备案章)。
咨询电话:0833—2427395投诉电话:0833—2429348、2429700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548号邮编:614000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评估报告(原件);
3、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或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6、主债权合同(原件);
7、抵押合同(原件);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0、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1、委托书(原件);
12、共有房屋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13、国有单位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复文件(原件);
14、集体单位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决议书(原件);
15、股份制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抵押决议书(原件);
16、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17、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18、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证明材料(原件);
19、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20、其他必要材料。
应缴费用:
1、登记费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
2、非住房房地产抵押手续费按抵押双方确认价值0.16%。
登记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办理程序:
1、受理点: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材料到房屋交易登记大厅4、5、6、7号窗口登记受理,经办人在核准资料无误后,出具《抵押登记收件收据》交由申请人收执;
2、取件点: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到期后携《抵押登记收件收据》及身份证原件到房屋交易登记大厅23号窗口领证。如审查未通过,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0833—2427293
投诉电话:0833—2429348、2429700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548号邮编:614000
房屋登记资料利用--减免契税(2010年10月1日后备案的)
申请材料:
1、税务部门出具的查询通知单(原件);
2、身份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购房合同(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测绘图(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应缴费用:无
承诺时限:即办
办理程序:档案科窗口出具查询结果。
咨询电话:0833—2427761
投诉电话:0833—2429348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548号邮编:614000
房屋登记资料利用---减免契税(2010年10月1日前备案的)
申请材料:
9、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0、测绘图((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1、身份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应缴费用:无
承诺时限:即办
办理程序:档案科窗口出具查询结果。
咨询电话:0833—2427761
投诉电话:0833—2429348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548号邮编:614000
房屋登记资料利用——贷款使用
申请材料:
2、银行出具的查询通知单(原件);
3、身份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应缴费用:无
承诺时限:即办
办理程序:档案科窗口出具查询结果。
咨询电话:0833—2427761
投诉电话:0833—2429348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548号邮编:614000
抵押权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房屋他项权证书或登记证明(原件,房屋他项权证书或登记证明不慎遗失的,需到房管局产权科办理遗失手续);
4、担保的主债权已消灭的证明(原件);
5、抵押权已实现的证明(原件);
6、抵押权人放弃权利声明(原件)。
应缴费用:无
登记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材料到四楼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档案科窗口登记受理,经办人在核准资料无误,经审核后,在产权证“摘要”栏或“附记”栏上加盖“乐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抵押注销章”。
咨询电话:0833—2427761投诉电话:0833—2429348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548号邮编:614000
已购公有住房超面积补款
申请材料:
1、已购公有住房产权人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2、测绘图(原件);
3、公有住房买卖契约(复印件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档案科盖章)。
应缴费用:无
承诺时限:即办
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材料到房屋交易登记大厅2号窗口登记受理,经办人在核查无误后,开具超面积补款缴费通知单,申请人到银行缴费后,到房屋交易登记大厅2号窗口开具正式发票和已补款函。
咨询电话:0833—2422176
投诉电话:0833—2429348、2429700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548号邮编:614000
乐山45万元
峨眉山180万元
乐山155万元
乐山600万元
待定
乐山66万元
乐山33万元
乐山788万元
乐山130万元
乐山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