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按揭不成 2万元定金难退 新消法说NO

乐山日报
买房子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不过面对开发商铺天盖地的广告,如何选择一套适合自己的房子,以及如何在购房中维护自身的权益,一直是很多购房一族最烦心的事情。尤其是面对越来越复杂多变的房地产市场,购房一族就更需要小心谨慎了,不然也许就和小袁的遭遇一样了。
买房要按揭
他先交了2万元定金
小袁是沙湾区一位“90后”农村小伙子,2013年底,已到谈婚论嫁年龄的小袁像很多年轻人一样,加入了浩浩荡荡的看房大军,希望能够在沙湾区城区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
“对于我们农村的孩子来说,能够在城里拥有一套住房是件很有面子的事情。”经过一番考虑,小袁决定趁着年底开发商优惠活动力度大的节点,进城看房。
几经对比后,小袁将目光锁定在了沙湾区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
“这家房地产公司在沙湾区房地产公司中声誉不错,这次开发的楼盘也依山傍水,地段极佳。”小袁谈起了购房的初衷。
自己认可了,家人同意了,可一次性付款钱又不够。导购员在了解小袁的基本情况后,告诉小袁:“如果要办理按揭手续,耗时长,其间他看中的房屋很可能被他人买走。”导购员还告诉小袁,如果房子被买走了,过了优惠活动的期限,以后就不能享受优惠了。为稳妥起见,导购员要小袁签订《购房定单》,交付定金,公司才会为小袁保留该房屋。
初次买房的小袁并不知道办理按揭等相关手续条件限定多、未知事项多,只是一味地担心“过了期限没优惠”等。为了能够享受优惠,小袁最终与该公司签订了《购房定单》,交纳了定金2万元。
小袁想,事情都这样定下来了,但是之后接踵而来的事让小袁头都大了。
按揭办不了定金退不了
只得求助工商局
小袁因为收入低,不符合按揭手续办理条件。
当小袁失望地来到售楼中心改变购房意愿,希望房地产公司退还定金时,该公司却拿出双方签订的《购房定单》,表示:“根据协议规定,因为你个人原因不能购买房屋,我们公司不退还定金。”小袁当时就傻眼了,一番无用的争吵过后,小袁无助地走出了售楼中心。
此时,沙湾区工商局新《消法》的学习宣传工作正在沙湾城区如火如荼地开展。路遇宣传活动的小袁,决定求助工商局,“我应该到工商局去申请维权,这样才能够挽回我的损失。”
今年1月,小袁到沙湾区工商局投诉,称该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拒绝归还其两万元购房定金。随后该局的工商调解人员也为此事踏上了近两个月的消费维权调解之路。
工商局通过新《消法》帮他成功维权
接到小袁的申请后,沙湾工商局调解人员立即通知了该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前来调查了解情况,可分歧和争吵依旧。
小袁认为,自己是因为按揭贷款等相关手续不能够办理才不买房的,并且自己预付的2万元只是预约金,自己并未签订购房合同,未购得实际房屋,房地产公司应当退还定金。
而房地产公司则认为,双方签订的《购房定单》第一项明确规定:认购方逾期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视为认购方违约,认购方不得向出售方索还定金,出售方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而小袁已在认购单上签字,并且不能办理相关手续是小袁个人原因,要求退房属于违约行为,2万元定金不能退还。”
了解情况后,沙湾区工商局对案情进行了分析。调解人员认为,一方面小袁与该房地产之间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单虽是意向合同,但也属于格式合同,该合同内容倾向于“违约责任,你有我无”。即仅规定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而对经营者自身的违约责任,如销售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等违约情形,并未作出相关规定。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该条款内容无效。
另一方面,小袁不能办理按揭手续为法律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故出卖方认为的“不能办理相关手续是袁先生个人原因”不成立。
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出卖人应当退还购房定金。”
虽然工商部门有了合法合理的解释,但该房地产公司并未接受,依然坚持自己的观点。工商调解员即刻转变思路,以新《消法》学习宣传为契机,指出即将实施的新《消法》就对上述情况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风险警示、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等条款,引导该公司认真学习新《消法》,正视自身问题,规避违法行为。
经过多次调解、法律宣讲,房地产公司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小袁也顺利地拿回了自己的购房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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