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近日,市民张先生反映:前段时间在报纸上看到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房费用。我和爱人结婚后一直在外租房,我们两人的单位都缴交了住房公积金,请问我们这种情况可以申请提取吗?需要什么材料呢?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在本市工作所在地(含各区县)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公积金缴存职工,租赁私有住宅用于自住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像张先生这种情况,他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赁私有住房费用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提取的,需同时出具书面委托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由本人在提取办理窗口出具《未婚声明》;
3、租赁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并附房租收据;
4、经工作所在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当年查询结果当年有效。
5、由单位核实并盖章的《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表》;
6、经单位审核并盖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
在市民提供了完善的材料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提取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符合提取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值得注意的是,在没有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前,提取申请人原则上可每年提取一次;在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后,不再提取。
有意向的市民可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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