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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对冲还贷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28 来源: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者: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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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对冲还贷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还贷方式,更好地惠及缴存人,有效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按月对冲还贷”,是指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含配偶)(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不改变贷款年限、还款方式的前提下,按月从委托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公积金归还当月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滞纳金等),不足部分从委托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中补扣的公积金提取还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在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委托人。委托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在异地缴存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委托人夫妻双方公积金均缴存在中心的,须双方共同签约;

(二)委托人信用良好,申请签订《按月对冲还贷协议》时没有贷款逾期;

(三)委托人同意在个人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不足时,从其个人(或配偶)的其它银行还款账户中补足还款。

第五条 申请按月对冲还贷业务的办理程序:

委托人持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到中心(区市县公积金管理部)现场签订《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按月对冲还贷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对冲还贷协议》),该协议签订后次月开始生效。

第六条 对冲还贷委托人账户还款顺序:

(一)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为第一顺序,配偶公积金账户为第二顺序,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为第三顺序,当前一顺序委托人账户的余额小于当月提取还款额度时,将自动转为从下一顺序账户中提取,依此类推。

(二)委托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00元的,该顺序委托人公积金不提取。

第七条 签订《按月对冲还贷协议》后,委托人本年度还款额应提未提部分,可在签订《按月对冲还贷协议》的当月内的最后三个工作日之前办理提取;超过上述时限未办理的,视为委托人放弃支取。

第八条 委托人应及时查询、实时关注公积金缴存情况和贷款偿还情况,并在银行还款账户上保留足够数量的还贷资金,因个人账户余额不足导致还贷失败出现逾期情况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应当在每月还款日3个工作日前办理对冲还贷变更手续,因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所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一)对冲还贷期间需要增加或减少委托人的;

(二)委托人银行还款账户、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的。

第十条 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冻结,致使公积金账户不能正常扣款还贷的,中心直接从委托人银行账户中扣款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按月对冲还贷期间可以申请办理终止对冲还贷协议,但委托人仍应继续履行《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及抵押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对冲还贷协议终止后,委托人须重新申请签约方可继续执行按月对冲还贷规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借款本息提前结清或贷款期满结清贷款本息后,委托人与我中心签订的《按月对冲还贷协议》自动终止执行。

第十三条 委托人与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对冲还贷协议》后,原签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年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营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1、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对冲还贷协议

2、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对冲还贷协议变更/终止申请表

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对冲还贷委托协议

协议编号:                  

一、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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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人声明

我们自愿委托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按月对冲还款业务,在申请之前已仔细阅读《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对冲还贷管理试行办法》的内容,对其中的各项条款均已清楚明白,提供的申请资料是真实、有效、准确无误的,并愿意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名并按手印):

声明日期:      年    月   日

三、协议条款

第一条 本协议签订后次月开始生效。

第二条 前一顺序委托人账户余额不足当月提取还款额度时,将自动转为从下一顺序账户中提取补足,依此类推。委托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00元时,该顺序委托人公积金不提取。对委托人公积金贷款本年度还款额应支未支部分,委托人需在签订按月对冲还贷协议后、当月内的最后三个工作日之前办理支取,超过上述时限未办理的,视为委托人放弃支取。

第三条 委托人应及时查询、实时关注公积金缴存情况和贷款偿还情况,并在银行还款账户上保留足够数量的还贷资金,因个人账户余额不足导致还贷失败出现逾期情况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应当在每月还款日3个工作日前办理对冲还贷变更手续,因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所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一)对冲还贷期间需要增加或减少委托人的;(二)银行还款账户、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的。

第五条 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冻结,致使公积金账户不能正常扣款还贷的,中心直接从委托人银行账户中扣款归还贷款本息;

第六条 委托人在按月对冲还贷期间可以办理终止本协议,但委托人仍应继续履行《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及抵押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本协议终止后须重新申请方可继续执行按月对冲还贷规定。

第七条 委托人借款本息提前结清或到期结清的,本协议终止执行。

第八条 本协议生效后,原签订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自动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委托人、中心各留存一份。

第十条 本协议条款由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营科负责解释。

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按月对冲还贷委托协议变更/终止申请表

协议编号:             

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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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签名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终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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