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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乐山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

发布时间:2020-02-24 来源:网络 发布者:w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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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动乐山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

意见

(代拟稿)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建筑业产业结构不优、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等突出问题,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精神,结合《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乐府发〔2017〕11号),为加快全市新型城镇化进程,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安排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扶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打造乐山建筑业品牌,推动民营建筑企业高质量发展。

发展目标

到2022年,各县(市、区)培育1至2家龙头骨干建筑企业,全市年产值超过20亿元的建筑企业8家以上,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30%,建筑业完成总产值达到450亿元以上。力争实现特级资质建筑企业零的突破。 

到2025年,建筑业总产值达到650亿元以上,力争实现特级资质建筑企业2家,一级资质(总承包)建筑企业达到28家,年产值超过30亿元的建筑企业3家。 

到2035年,建筑业总产值、增加值等指标名列全省前列,力争实现特级资质建筑企业5家,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GDP生产总值6%以上。 

二、重点工作

(一)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壮大传统优势专业,延伸发展新兴产业,扶持企业加快增项升级,不断拓展交通、电力、水利等建设领域。积极引导、鼓励资质较低、竞争力不强的总承包企业转型为专业施工企业,重点扶持一批钢结构、古建筑、环保、消防等专业承包企业,支持做实、做专、做精,提升在高端建筑市场的专业施工能力,力争2020年实现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25家以上,专业承包一级40家以上的目标。对晋升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二)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建立20家重点骨干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精准制定扶持政策,建立日常联系服务制度,采取一对一、点对点帮扶,在资质升级增项、科技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上提升水平,在工程担保与资金筹措和建筑工人培训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各县(市、区)要着力培育1~2家民营龙头骨干建筑企业,发挥好龙头企业示范和带头作用,提高建筑业影响力和带动力。开展建筑业龙头骨干优秀企业评选活动,对年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依法完清税收并入统的企业,由市政府命名为建筑业龙头、骨干、优秀企业。在我市注册的建筑企业,以上年产值为基数,当年每净增建筑产值1亿元,并依法完清税收且入统企业,奖励10万元。以此类推,奖励不设最高限。

(三)支持创建精品工程。落实“优质优价”“优质优先”激励政策,强化企业质量自律意识,开展“嘉州杯”评选工作。支持推荐民营建筑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申报各类优质工程奖项,对民营企业申报奖项满足标准要求的给予全部认定。对获得“嘉州杯”金奖、银奖的项目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的奖励,并优先推荐作为申报省、国级优质工程的名额。

(四)大力引进优质企业。将建筑企业产业化项目、总部、资质迁移列入招商引资范围。支持市外开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企业,采取整体迁入、分立资质、新办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重组等多种方式在乐注册,享受各地招商引资企业的同等待遇、市内建筑企业晋升资质同等奖励。

(五)鼓励使用本地企业。施工合同3000万元以上各类工程项目,在引进企业、与本地企业联合投标联合承建、或将承建工程依法分包给本地企业达到80%以上的,可享受加分政策优惠。

招商项目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区域项目,应将引进企业、使用乐山建筑企业列入招商谈判条件或招商方案。

国家招标投资项目,应采取资格预审、综合评分法评标结合诚信评分等形式,着力提高乐山注册建筑企业中标率。

已完成招标、招商、采购、土地拍卖的项目,由外地企业承建的,由各地政府、各相关部门从政策、技术和管理层面沟通协调,采取与外地企业联合承建,或外地企业将专业工程、劳务合法分包给乐山建筑企业,确保产值入统。

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建设项目,工程依法承包给乐山注册的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产权交付后)可按该项目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0%的金额标准,由财政安排资金奖励给投资方。

(六)助推中小企业发展。引导装饰、安装、劳务等中小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和整合,向“专、精、特”专业企业发展,依法依规入统。凡新入统企业,一年内实际产值达到1000万元并完清税收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

(七)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改革以价格为决定因素的招标模式,实施技术、质量、安全、价格、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价,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实现电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推进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严格招标投标执法监管,严肃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公示力度。政府、国有、民营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业务,在我市注册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中,按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中标人。国家投资项目(包括房建、市政、公路、水利、国土等)除桥梁、隧道、钢结构等特殊施工要求外,一般情况下不再设置施工业绩和高资质、高资格条件。各县(市、区)参照执行,不再另行制订限制性政策。

(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建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等方式替代现金形式缴纳工程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推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加强担保机构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积极发展电子保函,鼓励担保机构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建筑企业降低担保费用、简化担保程序。

(九)加快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新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固定总价合同的,在工程结算和审核时,仅需对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和暂估价部分进行审核。加强工程总承包企业综合能力培育,提高企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管控能力和管理水平。鼓励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体系,制定全过程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计取方式,鼓励建设单位根据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对咨询单位予以奖励。 

(十)规范建设单位行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法定建设程序,严禁建设单位违法发包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任意肢解工程和供应不合格建筑材料。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地方和建设单位,除极特殊的项目外,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单位)不予批准新项目建设。 

(十一)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全市统一建筑业诚信企业目录库,完善建筑企业信用等级评级评价机制和信用信息公示制,对建筑企业(包括外地企业)的处罚或不良记录统一上网公示。每年对企业进行综合评选分类和评定,将信用信息与招标投标、资质审核、评优评奖挂钩;实行“黑名单”制,对具有违反环保、民工工资、质量、安全相关法规行为的,依法限制市场准入。

(十二)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实施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支持企业研究开发与装配式建筑相关的技术、标准、工法。加强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监管,推行装配式装修,加大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加快形成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机制和发展环境。结合《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乐府发〔2016〕18号)文,持续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

(十三)创新工程造价管理。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管理机制,对企业取费标准原则上应按照企业的相应资质等级确定收费标准。建立建筑材料信息价格修正机制,依据市场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及时发布工程价款结算指导性意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同步完成施工过程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审计机关要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未进行或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结算、拖欠工程款。 

(十四)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号)要求,改革和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建筑施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全面提升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和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执行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强化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开发等重点领域安全管控。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提高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水平。支持企业争创“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天府杯”“嘉州杯”奖和“全国安全文明交流学习地”“四川省标准化工地”,打造省、市工程质量安全品牌。 

(十五)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落实国家和省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扶持和优惠政策,清理对民营建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设置的不平等限制条件和要求,各地和相关部门(单位)不得直接或变相设置各种障碍,限制民营建筑企业参与投标或承揽业务,保证民营企业平等竞争地位。支持推动民营建筑企业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走“专精特”发展道路。在省、市级工法评审、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和创建各类优质工程等方面,加强对民营建筑企业的指导帮助。探索在具备一定规模和实力的民营建筑企业开展建筑工程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自主评审试点。 

(十六)加快培育产业工人队伍。创新建筑工人职业化发展道路,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大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和产业发展后备人才培育。完善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建筑企业申请职业培训和技能考核鉴定许可,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鼓励企业建立体现技能价值的分配制度。落实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至2.5%提取教育培训费的规定。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专业作业企业,纳入“小微企业”管理。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强建筑工人工资“治欠保支”长效机制建设,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四、保障措施

(十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推行我市民营建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探索实行电子证书制度。政务服务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不低于 90%,企业和群众到部门办事提供的材料减少60%,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90%。逐步实现电子化政务服务,变上门取件为快递寄件或电子取件。实行安全监督备案与施工许可证“同步办理,窗口即办”。办理施工许可,取消提供劳动分包合同、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发包合同、中标通知书先期备案,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第三方出具证明,由建设单位提供建设资金已落实承诺书等流程。试行招投标事后备案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具备立项批文、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条件的学校、医院、市政和工业等公益性项目,并落实施工、监理单位的,依申请可提前介入工程质量监督;对同一施工许可证范围内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单独监督验收;对于规模大的单位工程,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无安全隐患的部分可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单独监督验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施工总承包单位已确定的学校、医院、市政和工业等公益性工程项目,依申请可提前介入安全监督;对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教育、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严格的项目减少抽查频次。

(十八)强化政策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筹安排,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加快形成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体系、绩效评价体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行业指导,建立建筑业发展质量指标体系,开展发展质量评价。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联动,加大对建筑企业的服务与帮扶,指导企业用好用足扶持政策。结合《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乐府发〔2017〕11号),对满足奖项条件的民营建筑企业兑现奖励奖金。

(十九)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保函、保险和担保等金融产品,支持建筑企业通过保函等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加大对守合同、重信用、信誉好的建筑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扩大抵押品范围,支持建筑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工程项目等作为抵押进行贷款,严禁违规收取除贷款利息以外的费用或附加不合理条件;支持建筑企业挂牌上市、发行债券融资,拓宽融资渠道。 

(二十)落实财税支持政策。按照国家深化增值税改革的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政策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政策实施。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建筑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延期缴纳。 

乐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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