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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发展共有产权住房,你有资格吗?

发布时间:2022-08-06 来源:网络 发布者: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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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满足群众多层次的住房需求,结合四川省实际,省住建厅联合六部门起草了《关于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正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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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住房是什么?

面向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

但买不起商品住房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共有产权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支持,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面向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但买不起商品住房的群体供应,优先供应城镇户籍无房家庭,实行政府委托代持机构与承购人按份额共有产权,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的保障性住房。

为何要推出该种类住房?

据了解,这是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住不炒”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以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重点在人口净流入的城市、住房供需矛盾突出、住房困难群众较多、多层次住房需求较大及其他有需求的城市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切实解决“夹心层”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推动全体人民实现住有所居。

个人占比多少?

申购人个人产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共有产权住房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为主。

政府委托的代持机构转化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的,不受前述面积限制。《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建筑面积标准和建筑户型,有效满足居住需求。各地要摸清城镇住房发展现状、供需结构、共有产权住房实际需求,统筹考虑当地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共有产权住房年度供应计划。

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范围以面向城镇户籍人口为主,逐步扩大到城镇常住人口。

符合有关规定的城镇稳定就业且无房的各类人才,可优先安排。每个申购人只能申购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申购人个人产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产权为政府委托代持机构持有份额。

具体比例由各地综合考虑申购人支付能力和住房市场价格水平后自行确定。

如何监管申购人资格?

《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共有产权住房申购人应如实申报住房、财产、收入等情况。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银行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做好资格审核等工作。推动建立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购、审核一网通办,提升办理效率。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积极对申购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等手续,并适当上调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共有产权住房和一般商品房有何区别?

 共有产权住房属于保障性住房

待取得100%产权后即为普通商品住房

据了解,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购人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为同一小区的,应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并享受同等服务、承担同等义务。承购人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缴纳按照整套共有产权住房全部产权建筑面积计算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并享受相应权利。

但是,承购人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共有产权住房,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功能和质量安全。承购人确需出租的,须与代持机构协商达成一致。

如果“攒够了钱”,承购人个人可以将代持机构持有的产权买回吗?

可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原则上,承购人在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登记证满5年的,可按初始购买价格,通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代持机构持有的产权,直至最终拥有完全产权,增购后住房性质转为商品住房。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对承购人缴纳共有产权住房契税给予补贴。

那么,不想完全买下,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可以转卖吗?

原则上,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取得不动产证满5年的,可将其共有产权住房份额上市交易;代持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承购人、代持机构按照各自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承购人所持产权份额增值收益归承购人所有。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取得不动产证不满5年的,因特殊原因确需退出的,应向代持机构提出申请;该承购人所持有的产权份额原则上由政府委托的代持机构通过综合评分、摇号抽签等方式,转让给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购人,承购人所持产权份额增值收益归代持机构所有,代持机构不予补偿差价。

据了解,该意见征求时间到2022年8月21日截止。您如有意见请将意见建议书面扫描件(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反馈至指定qq邮箱:591248680,联系电话:028-855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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