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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2017年起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30 来源: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者: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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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明确2017年起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

购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各房地产开发商、营销商,市中心各科室、区(市、县)公积金管理部:

因乐住公委【2015】5号文件、乐住公【2016】16号文件规定的临时贷款政策执行时限已到,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政策的平稳过渡,根据《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2017年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明确首套房的认定条件

(一)以贷款申请人在购房所在地(区、市、县)的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记录为准。

(二)贷款申请人在购房所在地无公积金贷款记录,购买普通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视为首套房,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有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记录并已结清,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视为二套房,执行公积金贷款二套房利率(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三)有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记录、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不予受理。

二、明确最高贷款额度

(一)申请人及配偶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二)上述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扣除最低首付后的余额。

三、明确最长贷款年限

按照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文件精神,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并不得超出主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四、其他贷款政策按《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乐住公委【2015】3号)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上述贷款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购买商品房的,以购房合同备案登记的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契税发票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由“中心”资金运营科负责解释。

七、今后如遇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新的规定,我中心将及时予以调整。

特此通知。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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