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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介合同新规首次适用:“跳单”仍要付中介费

发布时间:2021-02-23 来源:房乐山 发布者: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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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房产网  在过去,租房者接受中介服务后,再私下找房东租房,从而节约租房成本的行为屡见不鲜,这种状况通常被称为“跳单”。该方面相关法律规定比较模糊,导致介绍人面对这种现象气愤却无能为力。

“跳单”屡见不鲜

今年一月一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补上了该现象的法律缺位。明确指出:“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意味着委托人即使未与中介签署合同,但接受了中介服务,仍需支付部分中介费。近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适用该条文开庭审理了一起“跳单”案并进行了当庭宣判。

民法典

三年前,涛某(化名)公司联系并委托A中介公司(化名)寻找房源。中介公司派遣员工带领涛某公司领导及经办人查看了多套房源,最终同意租其中三套。次月,涛某公司与中介人员组建了微信群,并在群里讨论了关于租赁三套房子的诸多细节。两天后,A中介公司拟定并修改了租赁合同,将租赁合同发至该微信群,同时将合同发送给房东,在得到房东肯定的反馈后,又将草拟的租赁合同发送给涛某公司员工。

但不久后,涛某公司与业主竟与另一家B中介公司(化名)签署了这三套房屋租赁合同及居间合同。在这份合同中,除了房屋出租起算时间与房租支付时期比A中介公司草拟的合同提前了两天以外,其余重要条款皆完全一致。A中介公司得知后,遂起诉涛某公司“跳单”,要求业主与其支付居间服务费。

已接受完备服务不可“货比三家”

一审法院认为:A中介公司虽然未与涛某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但A中介公司提供了事实上的居间服务,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判定:涛某公司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约27000元。但因原告证据不足证明其与房东的居间服务关系,故要求房东支付居间服务费的诉求,法院不支持。

涛某公司不服,上诉请求改判。北京一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中介行为

理由有三:

1.存在A中介公司向涛某公司提供房源信息,并提供带看服务的事实;微信群内聊天记录证明其间双方多次沟通相关问题,涛某公司要求A中介公司拟定租赁合同,A中介公司具有履行行为。因此证明了涛某公司接受了A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

2.涛某公司与B中介公司、房东签署的书面租赁合同重要条款与A中介公司所草拟合同的重要条款一致。因此认定最终交易的完成利用了A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

3.涛某公司在已接受了A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后,转而选择了与索要报酬较低的B中介公司合作并与房东订立合同,并完成了合同签署行为

综上所述,涛某公司应向A中介公司支付涉案款项居间服务费。

居间服务费

中介服务主要以信息类服务为主,在如今以信息为主导的后互联网时代,知识与信息服务同样凝结着价值与无差别劳动成果。近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进行审理裁定更是服务与信息价值重要性的有力证明。 

践行律法

劳有所得,劳有所获”是社会价值与社会契约的最基本原则,新法的施行与适用无疑是一针有力的强心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希望法律能在不断完善与实践中真正成为社会行为价值规范的度量衡与保护伞。

新法规定明了,如今也已有了可参考的案例,违法成本相对较高。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购房者或租房者在接受中介公司服务时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秉持契约精神,让“法”常驻心中,在合作中“从一而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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