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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主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第三方服务机构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4-20 来源:乐山市物业管理协会 发布者:珠珠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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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房产中心公[2023]9号

关于公开征求《乐山市主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第三方服务机构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维护小区业主公共权益,保障维修资金使用项目规范运行,乐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起草了《乐山市主城区住字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第三方服务机构名录库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4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反馈至我中心物业科。

联系电话:0833-2427298、2427791

QQ电子邮箱:516132024

通讯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嘉兴路29号

乐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

2023年4月11日

乐房产中心公[2023]9号 原文文件

乐山市主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第三方服务机构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小区业主公共权益,保障维修资金使用项目规范运行,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建行规 (2020) 12 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乐山市主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第三方服务机构名录库中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 (以下简称“名录库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采取自愿申报、综合评审、准入清退的方式对名录库企业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负责主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第三方服务机构名录库建立和管理的指导及监督管理工作;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负责与名录库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并承担第三方服务费用。

第二章名录库的建立

第五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名录库的建立以企业自愿申报为原则,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企业均可报名申请第六条 申报名录库企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专业资质,具备良好信誉的企业;

(二)守法诚信经营: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近三年内在监管机构无不良执业记录、无执业人员因违法违规执业的处罚记录;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

(三)名录库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为乙级及以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为乙级及以上。

第七条 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委托授权书;

(三)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五)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

(六)企业基本情况、内控制度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近两年内企业业绩介绍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八) 拟申报入库的企业人员名单、资格证书、社保证明承诺书。

第八条 名录库建立流程:

(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发布建立主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第三方机构名录库公告:

(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等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交入库申报材料;

(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负责对申请入库企业进行综合评审:

(四) 公示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公示期为7日;

(五)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企业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六)合作协议完成的企业入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第三方服务机构名录库。

第三章名录库的管理

第九条 主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第三方服务机构名库录企业,按工程造价审核、工程监理等类别,经评审合格并签订合作协议即进入名录库并接受监督。

第十条 名录库期限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名录库企业名单将向社会公布,公布信息包含第三方服务机构名称、法人代表、办公地址、联系方式、服务承诺书及相关资信证明等信息。

第十一条 对入库企业进行动态监管,建立清退机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从名录库中清退,纳入失信主体信用监管,并将有关信息报送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1. 申报入库时提供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 在审价或监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 与委托方相互勾结、骗取维修资金、第三方服务费用的;

  4. 受到政府相关部门处罚或因经济纠纷等其他问题,经有关问题反馈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一年内被委托方投诉两次以上且未妥善解决或协调解决;

  5. 造价咨询机构超过两次未按约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的或报告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6. 监理单位无理由拒绝承接超过两次的或承接后拒不完成项目的;

  7. 其他因素不宜入选名录库的。

对于清退的企业,三年之内不得申请入库。

第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在名录库周期末启动名录库企业服务情况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响应效率、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三个方面,其中 “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由委托方和直接受益业主组成的评价人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评价分值为100分,采取扣减分值方式计分 (附减分细则)。具体分值项为:

  1. 响应效率 (30分):名录库企业接收到中选通知后,应在1日内到达现场认定。资料齐全的单个项目,符合日常使用申请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造价审核报告;符合应急使用申请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造价审核报告。特殊情况可适当延后1-2个工作日完成。

  2. 服务态度 (30分):名录库企业不配合资金使用部门的监督管理的,未按时出具审核报告的,未按时进场监理的;

  3. 服务质量 (40分):提供的审核价与市场价、控制价悖离严重的;监理单位验收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偏差较大的,维修项目施工工艺不符合规范标准或未按照施工方案开展施工的;未在合同约定期内完成施工的;维修项目在竣工验收时未达到验收标准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善的;维修项目在质量保修期内返修两次且未解决问题的。

  4. 服务评价得分在90分(含) 以上的为优秀: 80分(含)以上不足90分的为良好:70分(含)以上不80分的为合格:不足7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名录库企业的评价结果将作为申报下一周期名录库企业的评审依据。

第四章 评审标准及公示

第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对申请入库的企业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审核,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企业分别排序入选名录库。

第十六条 评分标准如下:

(一)符合入库基本条件的企业基本得分为70分;

(二)具有原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且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的加2分; 具有原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且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的加3分;

(三)服务方案制定优秀或有完善的监理大纲的计3分,较完善的计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四)企业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加1分;

第十七条 经评审合格的名单将在相关网络平台进行公示。

第五章名录库企业的选择

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可以在名录库内选择第三方服务机构,也可在名录库范围以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在名录库内选择的,由申请人确定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申请人选择名录库内的企业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可由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承担;申请人选择名录库以外的企业提供服务的,其费用计入维修工程成本,从小区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被选中的名录库企业应按相关要求及时提供服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法规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市其他县 (市、区) 可参照建立名录库,也可使用本名录库企业;使用本名录库企业涉及相关服务费用及合作方式应根据实际另行约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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