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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互换住房需缴纳相关税费

发布时间:2014-03-13 来源:三江都市报 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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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市民向市长热线反映:我是乐山城区高北门的住户,在华厦城内有1套47平方的住房,由于家里人多居住不便,打算与白塔街的一名住户互换住房,我和对方是兄妹关系。但当我们到市国土局办理过房手续时,工作人员告诉我们每平方要收500元钱,请问这是怎么回事?
    
    市国土资源局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你所说讲的兄妹双方互换房屋的行为属于房地产转让行为,如《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注明的使用权类型为划拨,须补缴土地出让金,根据乐府发[2010]13号文件,按土地证证载分摊的使用面积500元/平方米计收土地出让金,并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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