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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诚意金”开发商必须得退

发布时间:2014-03-13 来源:三江都市报 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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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6月24日,井研县研经镇人刘先生来到井研县工商局、井研县消委会投诉,2013年4月18日他看中乐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于当日签订了一份《预选房协议》,并交付预选房诚意金3万元。到2013年5月,刘先生认为该楼盘价位过高,不愿意购买该房。随后刘先生多次到该公司售楼部交涉,要求终止该协议,并退还交付的预选房诚意金3万元,但开发商根据当初所签协议,认为刘先生违约在先,所以不予退还3万元诚意金。
    
    接到投诉后,井研县消委会立即对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诚信金”、“排号费”、“预购订金”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开发商退还刘先生的预选房诚意金3万元,至此双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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