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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我市出台二十二条措施稳增长促发展

发布时间:2014-06-23 来源:乐山日报 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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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加快发展,我市日前出台《促进当前经济稳定增长加快发展的二十二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提出一系列优惠、奖励措施,鼓励项目投资、帮扶企业发展。 
 
  根据《措施》,我市将加大投资力度,着力推进工业投资,狠抓项目落地。每季度组织新开工一批项目,并继续实行市领导挂联重大项目制度,建立重大项目问题台账。对今年6月到明年6月,新开工并正常建设的工业项目和按计划或提前竣工投产的工业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业主3万元、5万元、10万元。对投资额度5亿元以上且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项目,给予一定贴息支持。重点梳理2013年以来省上重大投促活动平台签约并列入省上督查的项目,制定签约未落地项目推进计划,推动早日落地。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切实落实开发性金融支持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措施,确保6月底前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开工80%以上,9月底前全部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 
 
  《措施》提出,支持企业开拓营销渠道,积极培育发展电子商务,努力扩大市场消费,支持商贸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培育壮大建筑产业,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推动“乐山造”产品走出国门。以承办首届旅博会为契机,积极开展各类旅游促销、商贸促销等活动,推动服务业发展升级。全面执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社会消费品零售限上企业按一般工商业用水、用电、用气同价的价格政策。重点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和自主创新平台建设、信息化改造提升、品牌建设和招大引强。 
 
  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力支持创业就业,《措施》规定,从今年起,对新入规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7万元,对新入规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入统的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制造业主辅分离设立的服务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允许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从今年7月起,按规定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生育保险费降低0.1%。降低产品检验检测收费,各项涉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在现行执行标准上降低10%,计量、安全检定检测收费降低10%,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降低10%,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费降低20%。全面清理各类涉煤行政事业、中介服务及培训收费项目,暂停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取消省级以下设立的涉煤收费。对生产经营困难但不减员、不裁员的企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对各类创业者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限额统一提高到不超过10万元;合伙创业贷款限额提高到不超过30万元;全面落实国省鼓励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对在校大学生统一实行免费创业培训。 
 
  《措施》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强化金融支持、用地保障和工业用电支撑。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收费专项治理,清理金融领域对企业的不合理加价行为,减轻企业融资成本。对重大产业项目(尤其是重大工业项目)用地给予重点倾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项目用地应保尽保。用好用足省上直购电政策、丰水期富裕电量消纳优惠和“水火置换”政策,积极争取地方留存电量政策。对市级重点企业,采取“一企一策”方式进行帮扶。
 
  《措施》强调,要加大政策兑现力度,用足用好中央、省稳增长各项政策措施,使政策尽快转化为促进项目建设、企业发展和稳定经济的动力。国家、省、市下达的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尚未执行到位的须于10月底前到位;市上已出台“稳增长”和“开门红”政策须于6月底前执行并兑现到位。开展在建工业项目进度清理检查,对获得2012年、2013年度中央、省、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业项目,在2014年6月30日前未开工建设或停工超过6个月的,收回已拨付资金。对列入2014年市级《促进工业经济“开门红”政策措施》支持范围的新开工项目,在2014年6月30日前停工的,不纳入市级财政资金支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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