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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1-05-15 来源: 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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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乐山市实际,出台印发了《乐山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5月11日起执行,明确乐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实行“一套一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办法》执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按照本实施办法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已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已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58。

    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公开销售之前,对许可纳入交易的所有商品房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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