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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1-08-11 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果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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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法制办网站8月10日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9月10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企业资质从一级由高到低分四级。其中一级资质须由住建部审批,获批开发商所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开发项目建筑面积不超过30万平方米,审批办法由省级政府住建部门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必须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近3年内不得发生过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其他违法开发行为。获得资质后,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若有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行为,或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的开发商,将被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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