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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 乐山城镇落户基本实现“零门槛”

发布时间:2013-08-23 来源: 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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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22)日上午,乐山市政府新闻办召开乐山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通报乐山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情况。乐山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社局、市住保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9月1日起实施 城镇落户基本实现“零门槛”

    按照国家、省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近日,乐山市委、市政府围绕鼓励、引导本市农村居民和市外人员向乐山市中心城区、县城和建制镇有序转移,出台了《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地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乐山市中心城区城镇居民户口落户办法》(以下简称《落户办法》)、《乐山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落户办法》与《管理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按照《意见》和《落户办法》规定,本市居民和市外人员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收入的,即可在本市城镇落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职称的,均可在当地申请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亲属都可以随迁;增加投靠迁入;设立公共户口簿等。

    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居民和市外人员在乐山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行政区域落户为城镇户口的,适用《落户办法》,但是在乐山市其他区县城镇落户的原则是一致的。因此,可以说在乐山市所有城镇落户基本实现“零门槛”。

    居住证管理制度同步推行 持证者享多种权益

    记者了解到,凡在乐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但未在居住地落户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本市跨县(市、区)居住的人员,年满16岁、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都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居住证。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的其他人申请办理居住证。

    与此同时,除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外,持有乐山市居住证的的人员按规定还享有当地城镇居民在就业、医疗、社保、住房、计划生育、子女就学等方面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据了解,居住证由乐山市公安局统一制作,实行一人一证制,有效期为三年。首次领证、到期换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的,实行免费办理。自《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乐山市停止办理暂住证。之前申领的暂住证,在其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持证者可到派出所换领居住证。

    农业人口落户为城镇居民 继续享有在农村的基本权益

    《意见》强调,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保障城镇新落户人员享有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落户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市农业人口落户为城镇居民的,除该办法另有规定外,保留享有其在农村的基本权益,同时享有城镇户口居民的权益。《落户办法》第十六条还规定,按照该办法自愿转户的农村居民,以及该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转为城镇户口的人员,在其户口簿上标注“(农业人口)”,保留其在农村原有的基本权益。

    《意见》、《落户办法》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严禁将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禁止将户籍迁入“封户区”。还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在城镇落户或必须办理居住证,明确既保留在农村原有的基本权益、又享有城镇居民权益的适用范围等。

    《落户办法》第二十四条还明确:“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过去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过去已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居民,是否保留享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权益,按转户时的相关政策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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