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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村宅基地住房只能这样建

发布时间:2023-11-07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者:珠珠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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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等规定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三、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四、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平原地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山区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宅基地所属地域类型,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国土调查、地形地貌等情况确定。

五、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

六、民族自治地方农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自治州或者自治县制定。

七、扩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所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八、鼓励农村村民在规定面积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拟申请使用宅基地面积,节约集约用地。

九、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宅基地审批管理,加强动态巡查监管,依法查处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等违法行为。

十、本通告自2023年1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6日

权威解读

11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的出台,旨在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这份文件,经过了查阅资料、实地走访、深入调研,两次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在此基础上,又经数次讨论研究、修改完善、开展风险评估、组织专家论证等,最终才得以形成。

这份《通告》中,哪些被关注的问题需要重点说明?记者联系农业农村厅农村宅基地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宅基地面积标准调整为人均不超过70平方米

《通告》明确,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关于宅基地面积标准和住房面积上限,《通告》将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由原来的人均20至30平方米(实际执行中仅包括住房用地)调整为人均不超过70平方米(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对宅基地面积标准上限作了规定。

综合考虑土地资源的不同状况,《通告》对住房用地面积标准区分地域类型作出规定:平原地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山区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对户内人数认定仍与原来保持一致,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同时,考虑到我省地形复杂,各地情况不一,《通告》规定,宅基地所属地域类型,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国土调查、地形地貌等情况确定。

此外,我省民族自治地方地理环境和地形情况复杂多样,《通告》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自治州或自治县制定。“这条规定进一步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确定本地具体面积标准的权限,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农业农村厅农村宅基地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

鼓励村民住宅建设节约集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为节约集约用地,保障村民合理用地需求,《通告》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同时,鼓励农村村民在规定面积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拟申请使用宅基地面积,节约集约用地。即面积标准规定的是上限,鼓励农村村民根据自己意愿和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面积标准以下申请使用宅基地。

《通告》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

“也就是说,在用地建房完全不占用耕地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住房用地面积,但该户宅基地总面积标准不变。换言之,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不变的情况下,住房用地面积适当增加后,相应需压缩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面积。”上述负责人介绍。

同时,《通告》强调,要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宅基地审批管理,加强动态巡查监管,依法查处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等违法行为。

宅基地审批管理、农村住房建设方案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农业农村厅宅基地管理处相关负责人提醒,《通告》只是对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等相关事项作了规定,关于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其他要求,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执行。

《通告》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的,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农村住房建设方案、施工要求及其质量安全管理、危房改造,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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