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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主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方案出炉

发布时间:2023-08-02 来源: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者:珠珠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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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主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方案(2023年修订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和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省委经济工作会、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主城区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完善我市主城区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既有住宅居住品质,改善既有住宅居民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1〕14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密围绕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办好急难愁盼民生实事要求,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改善城镇老旧小区条件和人居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支持和组织协调作用,调动群众积极性,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主、公平合理、便民利民、保障安全”和“自筹资金为主,其他资金为辅”的原则,尊重业主意愿,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过程监管,保障使用安全。

(三)工作目标

通过宣传引导、政策支持,做到“能加则加,愿加快加”,到“十四五”末,力争我市主城区既有住宅电梯增设450部以上,基本形成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长效机制。

二、组织实施

(一)责任主体

市级统筹督导,市中区、乐山高新区牵头谋划,街道(乡镇)组织实施,社区参与落实管理。市中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负主体责任,牵头谋划、整体推进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单位)、街道(乡镇)、社区的职责分工,制定责任清单、工作规则和议事规程,形成工作合力。

(二)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以同意电梯增设的业主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电梯增设意见征求、方案制定、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使用维护等相关工作,承担电梯增设工程建设单位责任。实施主体可以委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机构(包括但不仅限于房屋原开发单位、电梯增设施工安装单位、其他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等)作为建设单位实施电梯增设。受委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实施主体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社会服务机构或其他管理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人),依法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三)实施范围

1.本实施方案所称“主城区”指《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的通告》(乐府通〔2014〕1号)中所明确的乐山市主城区范围;

2.拟增设电梯的既有住宅应为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且未设电梯的多层既有住宅;

3.已列入征收范围和棚户区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4.电梯增设执行《四川省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工程技术标准》(DBJ51/T033-2020)规定,并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抗震、结构、消防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不破坏原有建筑基础。

(四)实施程序

1.动议表决。有电梯增设意愿的业主,就是否增设电梯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由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需要占用道路、绿地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需占用其他权利人用地的,须征得其他权利人同意。

2.编制方案。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编制符合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电梯增设方案并明确费用分担及后续使用管理保养方式等内容,鼓励采用装配式钢结构设计方案,增设电梯应根据住宅现状条件和居民需求选择适宜的停靠方案。同一小区内增设电梯应保持外观、风格一致,宜优先选用型号相同的电梯设备,为运行管理和维修保养提供便利。

3.公示公告。

所在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在拟增设楼栋或单元显著位置对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协议和电梯增设规划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后由社区居委会对动议表决及公示是否符合要求、公示期是否完成、业主身份证明与不动产权是否一致等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抄报至街道办事处。

利害关系人对电梯增设事项有异议的,可以与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进行协商。未协商或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社区居委会提出异议并说明合理理由,在满足前述动议表决的基础上,社区居委会收到异议后应及时组织调解,并于10日内形成调解结果;一方拒绝社区居委会进行调解或者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社区居委会应及时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调解,并于10日内形成调解结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如实记录调解情况。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调解结果后,相关主管部门可依法按程序开展电梯安装下步手续办理,利害关系人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合法权益。

申请电梯增设的业主中有残疾人、失能人员、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的(以下统称:三种特殊人员),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在调解时予以优先照顾,充分考虑三种特殊人员的便利需求。

4.部门审查。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向市中区、乐山高新区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办理电梯增设规划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1)规划方案审查。

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中区、乐山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查:

1.申请书;

2.规划方案;

电梯增设应在原整体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既有住宅,尽量减少对底层住宅以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市中区、乐山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原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时已预留电梯井的,不再申请办理规划审查。

(2)施工图设计及审查。

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救援和电梯等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书上应有消防专篇,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中区、乐山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3)施工、安装相关手续办理。

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安装单位进行施工和安装。

土建部分开工前,施工单位以告知承诺方式向市中区、乐山高新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行政审批部门将办理结果以行政内部协作方式同步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

电梯安装前,安装单位应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5.施工管理。

(1)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包括受委托的建设单位)对电梯增设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包括受委托的建设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可委托监理单位或购买监理巡查服务。受委托的监理单位和巡查服务单位应依法履行监理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土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负责。土建工程完工后,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作出确认。经验收合格方可进入安装阶段。

(3)安装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对井道、连廊等部位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在安装前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确认,确保达到安装条件。安装单位要强化施工质量管控,按要求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对电梯安装的质量负责。鼓励增设电梯加装物联网和应急平层装置。电梯增设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安装的,应当对其安装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负责校验和调试。电梯的安装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施工、安装单位要落实电信设施保护要求,电梯增设涉及管线迁改时,需按照《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依法合规满足先建后迁要求,并落实管线迁改费用;施工、安装单位要落实用电安全要求,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梯负荷涉及用电设施开展用电安全检查并指导整改。

(5)施工、安装过程中,建设、施工单位及受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接受市中区、乐山高新区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安全管理,及时报告施工、安装生产的质量管控情况;市中区、乐山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工程质量事中事后监管。

6.竣工使用。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应组织电梯增设设计、施工、安装等单位依法依规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及时移交至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电梯增设安装应当按规定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实施主体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人)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协议,并在电梯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五)资质要求

进行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的施工、安装单位需具备相应的施工和安装资质。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设计、地勘、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增设电梯的后期维护、维修和保养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三、维护管理

电梯制造单位要依法做好全生命周期质量技术保障服务。电梯使用管理者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做好日常安全使用管理和维护工作。鼓励实施主体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人)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已实施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相关业主应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实施运行管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依法取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未实施物业服务的,业主可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协商未果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协调。电梯维修、维护和保养费用由电梯业主共同协商后确定分摊比例。

四、资金筹措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1.由业主充分协商后按一致认可的方式共同出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可根据当地实际,提出经费分摊指导意见。

2.可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增设电梯的房屋属房改房的,原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可按规定程序提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4.相关业主可按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程序申请提取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

5.财政补贴资金。

6.社会资本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增设电梯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在住宅小区显著位置公布,并接受相关业主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电梯归属

业主共同出资增设的电梯归属该住宅单元全体业主共同共有(该住宅单元全体业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用地面积等。相关房屋所有权人发生转移时,应当将增设电梯运行维修费分担协议内容告知受让人。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继协议约定的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六、财政补贴

(一)补贴标准

主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中符合奖补条件的,政府给予15万元/台财政补贴(含中央、省级财政补贴)。

单一产权住宅(公共租赁住房除外)、别墅等增设电梯,不享受财政补贴。

(二)资金拨付

增设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电梯使用登记证后,实施主体或其委托收款单位(人)应及时向市中区、乐山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财政补贴拨付申请,同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书面申请书、电梯增设批准文件、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合格证明材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等。

市中区、乐山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并审核后报市中区、乐山高新区财政部门,市中区、乐山高新区财政部门按程序对经认定符合条件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拨付补贴资金。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市中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的统筹实施和资金保障工作,并按实际情况编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指导手册,明确流程并对外公布,同步加大宣传。积极推行党建引领共商,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和党员干部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稳步推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

(二)合力推进。市级和市中区、乐山高新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的协调和监督管理。住建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规划审查和土地使用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补助资金的筹措安排和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居委会做好对增设电梯的宣传;经信部门负责指导、支持和协调供电公司产权内电力管线(设施)的迁改和改造工作;水务部门负责指导、支持协调自来水管道迁改和改造;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电梯安装实施监督检验,对电梯日常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城管部门负责处罚增设电梯过程中的违法建设和违章搭建行为;公安机关负责对恶意阻挠、破坏增设电梯施工和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打击;信息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支持和协调通信管网的迁改和改造工作;市中区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及街道、社区发动、引导符合条件的住户开展电梯增设,积极做好“两调一诉”等群众工作。在满足动议表决的基础上,调解未达成一致的,引导住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政务服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省政府“一网通办”能力巩固提升工作要求,积极推进“一窗式”受理、审批、办结和施工许可告知承诺,使既有住宅电梯增设项目审批便捷、监管到位、服务更优。

(四)宣传引导。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引导力度,让人民群众充分理解和支持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有效提升人民群众居住品质和幸福指数。市中区、乐山高新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发挥带头作用,率先推动本机关(单位、企业)原有宿舍、住房的电梯增设。

八、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事宜,可参照制定属地《实施方案》。

(二)本《实施方案》中,涉及所在地未设立街道办事处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对应工作;未设立社区居委会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所对应工作。

(三)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7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内完成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并检验合格且符合条件的,方能享受本《实施方案》的财政补贴政策。

(四)本《实施方案》执行中,如上级政策调整,本《实施方案》与上级政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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