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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必须当月提取

发布时间:2011-11-18 来源: 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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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市民向市长热线咨询:我贷款购买了乐山城区某小区的商品房,当时采用住房公积金还贷。今年因事延迟了一个月去提取公积金还贷,打电话向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咨询能否延迟提取时,工作人员说不能。请问住房公积金的确不能延迟提取吗?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回复:从2010年1月1日起,凡是偿还住房贷款(商贷、公积金贷款)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职工,都以贷款发放月为对应的支取月,在当月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如:贷款发放时间是2009年9月的,次年的支取时间就为2010年9月。请已开始还贷的职工认真核实自己的贷款发放月(可打电话2415160、2415161查询),按时到中心办理手续,不能提前或延后办理支取。

  具体原因为,从2007年起,为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我中心将还贷支取时间调整为跨年即可支取。经过三年时间的实践,本市房地产市场已明显好转,再加上还贷支取全部在年初进行,造成公积金支取大厅拥挤不堪,支取公积金往往需要较长时间排队等候,对职工的正常支取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同时,集中在年初大量支取,也不利于科学合理安排公积金贷款的发放。为此,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起,还贷支取的时间恢复为每年对月支取,不再提前和延后办理。

  对于此次还贷支取时间的恢复调整,我中心已于2009年9月在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发布了公告,并在同一时间通过乐山市党政网向各公积金缴存单位发放了文件通知,在公积金中心的政务公开栏上进行了张贴,在2009年12月初举办的各单位公积金协理员培训会上也作了重点说明和广泛宣传,切实履行了告知义务。

  上述是按照《关于调整公积金还贷支取时间等政策的通知》(乐住公函【2009】49号)执行的 ,市民可通过网址http://www.lszfgjj.gov.cn/news_view.asp?newsid=659查询相关政策规定。

  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注意,提取公积金的月份应当为:1、以贷款发放月份为准,不是以还款月份为准;贷款发放月份可以查看您的还款存折,或是咨询放贷银行。如果您使用的是公积金贷款,也可以拨打2415160,请我们的工作人员帮您查询。2、对月支取还贷,既不能提前,也不能缩后,只能在当月进行办理。出于系统结账的需要,公积金中心在每月最后一天的下午将停止办理各项业务,请您合理安排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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