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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业委会需要哪些条件?看看部门怎么说

发布时间:2014-06-16 来源:三江都市报 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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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可馨”:我所入住的小区已经达到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但是由于建设单位没有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所以小区业主决定自行组织召开,请问具体流程是什么样的?应该向哪些部门提出申请?需要准备些什么材料?
 
  乐山市住保局回复:根据2012年7月1日施行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90天。
 
  如果市民所在的小区符合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根据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设立业主大会。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申请设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在此基础上,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的小区,建设单位或者业主联名书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设立业主大会。
 
  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中召开业主大会,现场填写意见征求表,当场收集统计表决意见;也可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业主委员会备案申报表、《小区管理规约》、《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委会成员身份证和产权证复印件、小区总平图,到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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