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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积极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及时调整公积金有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8-09-03 来源:乐山公积金 发布者:admi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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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5日,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召开了2018年第二次全体委员会。会议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房住不炒”的总体要求,及时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和提取等相关政策。

缴存方面,一是按照市政府公布的2018年最低月工资标准和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国有单位年平均工资标准,明确了我市职工2018年-2019年度(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50元、上限为18896元,职工、单位月缴存额最低各为83元、最高各为2267元。二是根据住建部《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规定,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贷款方面,一是为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对象缩小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而不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三套房的认定方式为“认贷认房”。二是明确了职工只有同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为房屋共同产权人的方能申请贷款。三是为进一步支持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取消了贷款担保人的要求。四是明确了3个工作日内必须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大大缩短了贷款审批时限。

支取方面,一是缩短了审批时限,细化了“马上办”、“三天办”、“十天办”的具体提取事项。二是简化了提取手续。取消了《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取消了所有提取办理中职工需要提供的资料复印件,简化了提取公积金用于公积金贷款首付、一次性付款购买二手房、再次提取公积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的提取凭证,简化了办理死亡提取需提供《公证书》的要求,个人账户余额在一万元(含)以下无需提供公证。三是加大力度防止套取行为,新增了“职工只有与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的,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套住房办理一次性付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再次交易提取间隔时间须大于12个月”;“购买再交易(二手房)自住住房,其购房价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的,公积金中心应通过房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市场价值核定其提取额度”;“职工及配偶或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在职工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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