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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房屋使用安全成都率先立法统一监管

发布时间:2011-06-16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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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已于5月27日经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首次将城乡房屋使用安全纳入统一监管。成都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蓉生说,这是一次大胆创新和尝试的成果,率先在国内将农村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问题也纳入法规规范范畴。

    《条例》对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作了系统规定,涵盖了房屋从“投入使用”到“灭失”整个使用阶段的各个环,并,设置了“强制鉴定制度”,特别规定了“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

    场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交付使用后,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时应当委托实施安全鉴定。

    张蓉生指出,《条例》核心立法指导思想为:业主对归其所有的房屋,基于所有权,负有管理房屋使用安全,避免房屋因损毁、坍塌而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损害他人权益的义务,具体包括对房屋进行日常检查、维修、养护,委托实施安全鉴定,白蚁防治,加固,危险治理等,并承担相应费用。同时,房管部门和街办、镇(乡)政府基于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共同利益目的,具有监督管理业主的管理行为、督促其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以及监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服务市场的职责,这一“管理”职责属行政管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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