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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观点 应杜绝“断水”等极端行为

发布时间:2014-02-25 来源:三江都市报 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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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觉得物业不作为,于是选择拒缴物业费抗议;另一边,物业因为业主欠缴物业费而无法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又采取停水停电的极端做法“倒逼”业主缴费……由此而来,某些小区出现了这样的“恶性循环”。
  
针对这样的问题,乐山市房地产商会会长王树云表示,物业应杜绝“断水断电”等极端行为。“供水合同和物业合同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物业公司如若擅自断水则是对业主正常用水权的侵害,如业主拖欠水费,相关管理部门可采取措施,但小区物业公司则没有权利擅自断水。同理,也不该擅自断电。”王树云说到。

王树云表示,其实早在2007年8月底,建设部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物业管理企业正式更名为物业服务企业。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物业公司由“管”改为“服务”,物业和业主关系更加合理,对各自的定位也更加明确。他强调道:“当然,物业改“管理”变“服务”,并不意味着物业就完全丧失了“管理”的权力。因为物业公司是为大家服务的,其行为应该从所有业主的利益出发,可有时候所有业主的利益和单个业主的利益并不一致。物业的主要工作包括社区的安全保卫、水电等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园林绿化与清洁卫生等,完成这些项目时难免会与某些业主发生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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