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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费该收多少 不仅由物业公司说了算

发布时间:2014-10-27 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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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市民向市长热线反映:为什么乐山城区部分小区的地下停车费比较贵,比如某小区的地下停车费一个月就要400多元,而在成都,许多小区地下停车费每个月才150元到200元左右。请问这种地市级城市的小区停车费高过省会的问题该如何解决?是不是物业公司决定该收多少停车费就该收多少?有什么依据呢?

    乐山市发改委回复: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设置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物业管理区域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新划定车位,用于业主停车。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公共绿地,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车位、车库出租(售)的,应当在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拟出租(售)车位、车库的数量、相关证明文件和出租(售)价格及承租(购买)人条件等。 
 
    第六十六条,业主大会决定利用共有部分划定车位、设置广告等方式进行经营的,其获得的收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业主大会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并向其支付报酬。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046号):一、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大会未成立之前,实行有偿停放的收费标准可暂按当地发改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执行,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收费标准应征得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写字楼等建筑的配套停车场、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单位内设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施市场调节价。 
 
    综上所述,若停车场属业主共有,是否收费、收费标准是多少,应由业主决定。若产权属于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管理的物业公司,应按《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示停车管理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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