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委托按年提取还贷”)的行为,简化公积金贷款还贷支取程序,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了住房公积金,且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主贷人及其配偶申请委托按年提取还贷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委托按年提取还贷,是指主贷人及其配偶(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方”),在委托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委托按年提取还贷,是指在约定的贷款期限内,受托方按年在委托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每年一次直接提取住房公积金,划转到委托方的住房公积金还贷个人银行账户中,由主贷人及其配偶用于归还一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包含提前还贷,下同)。
第五条 委托按年提取还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委托方(主贷人及其配偶)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缴存地的受托方各业务受理网点申请办理委托还贷;
(二)受托方各业务受理网点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初审通过后,签订委托还贷协议,建立委托还贷关系;
(三)委托提取还贷关系建立后,受托方在约定时间从委托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划转到委托方的还贷银行账户中。
第六条 受理委托还贷协议业务时间为每月的1号——25号的工作日;委托还贷关系自委托还贷协议签订后的次月起生效。
第七条 委托提取还贷期间,委托方的还款义务发生变化的,须在还款义务发生变化之日起至最近一次的委托还贷约定提取日前30个工作日内,及时到本协议的原签约地办理终止委托还贷手续。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已经签订的委托还贷协议自行终止:
(一)委托方已还清房贷本息的;
(二)委托方公积金账户注销的;
(三)委托方公积金账户冻结的(含部分冻结);
(四)委托方签订新的委托还贷协议的;
(五)委托方连续三期(含三期)及以上逾期还款的;
(六)其它不可预见情形的。
第九条 委托方可自主选择:
(一)委托方夫妻同时参加委托提取的,如主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足够,则优先从主贷人的账户中全额提取;当主贷人账户的公积金余额不足以偿还一年全部贷款本息时,不足的部分才可从主贷人配偶的账户中提取来弥补;
(二)委托方(夫妻之间)如约定份额按比例提取的,受托方则按委托方约定的比例份额分别提取;
(三)需变更转账还贷方式的,在签订新的委托还贷协议后,原委托还贷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条 未尽事宜由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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