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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房产诈骗骗子惯用5种手段 四招预防诈骗

发布时间:2015-09-02 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长弓龙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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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房价始终是广大群众最为关心的话题,随着经济迅速发展,房产存在着很大增值空间。今年以来,伴随着股市的持续震荡与下滑、期货的持续走低与亏损,更有政府出台的如央行降准降息、住房公积金与个人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等一系列政策,房产投资成为热潮。与此同时,随之而来的是房屋租赁、销售市场合同诈骗等犯罪多发,并呈现出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涉及地区广等特点。

经警方调查分析,犯罪分子惯用的二手房诈骗手段有以下五种: 

利用房屋中介身份实施诈骗

此种诈骗有4种方式:

一是房屋中介公司采用欺骗手段截留客户资金,将其非法占有或用于投资、转贷等风险项目。他们要求买房者将购房保证金、首付款、购房款等存入中介公司指定账户,由他们“代为保管”,而他们则利用办理购房手续的时间差,从事投资、转贷等风险项目,获取中短期收益;

二是中介公司指使公司员工及他人假扮购房人,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少量定金或部分房款后,将房屋过户至虚假购房人名下,最后将骗取的房屋转卖或抵押,从中非法获利;

三是利用为购房人代办银行贷款之机将房产抵押给银行,然后冒用购房人的身份证件,将银行发放的贷款占为己有;

四是公布虚假房屋租赁、销售信息,与客户签订租房、购房合同,骗取客户中介费及定金。

低价出售为名实施诈骗

这是诈骗分子通用的手段,他们为了蛊惑购房者,一般以低于市场价格的售房价引诱他人,其中有犯罪分子声称其亲戚、朋友是房地产开发商,现因资金紧缺,生意上难于周转,为解决燃眉之急,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售房价出售,而购房者看到如此难得好机会,觉得有利可图,无意中便遭受蒙骗。

虚构房产或假冒身份实施诈骗

不法分子以能够帮助购买回迁房、单位房等低价房为名,虚构房源,诈骗他人购房款;

通过伪造房产证、身份证等手段,假冒房主身份,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买卖合同,诈骗他人租金、购房款;

隐瞒门面房即将拆迁的事实,发布“门面房转让”的虚假信息,将门面房转租给他人,骗取租金;

声称因工作调动关系,要迁移到其他地方居住,急于出售虚有的某套房产,且出售价格便宜等方式为骗人幌子,这些都会给购房者带来假象。

一房多卖实施诈骗

一些房地产开发商或个人在预售、出售房屋时,隐瞒房屋已抵押或已出售的事实,采取一房多卖的方式骗取他人购房款。或者虚构商铺等房产投资项目,以承诺高额返租收益为诱饵,诱骗投资者进行投资,以骗取投资款。
以讹传讹实施诈骗

犯罪分子与受害者多为认识的朋友,或者购房者经朋友介绍向犯罪分子购买房子。犯罪分子抓住朋友之间互为信任的人性弱点,大势吹嘘,宣称因为其关系的特殊性,能够以极为优惠的价格将房子出售。当信息扩散传播后,就会导致受骗群体愈来愈多。
针对以上情况,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在租赁、购买房屋过程中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警方提醒做好以下四点:
莫有贪小便宜的心理

人们常有的贪小便宜心理,使得很多诈骗分子在实施诈骗行为过程中,以虚假出售的房子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作为诱饵。购房要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不要因亲情、友情等关系的诱导,轻易做决定。投资前应向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包括项目的真实性、项目开发的具体内容、与广告宣传是否一致等,切莫为追求高额回报盲目投资。
在购房时要审查房产开发商及中介公司的相关证书

按规定,开发商须具备“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从事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服务的中介公司也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认证。
要审查房屋产权的真实性

签订购房合同前可到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查询,核实房产证的真伪、卖房人与登记人是否一致、房屋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等情况,以免购买无产权或产权有争议的房屋。切莫怕麻烦、怕走多程序,导致上当受骗。
提防交易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购房者对中介公司和房产公司普遍存在依赖心理,对他们事先拟好的合同很少提出异议,往往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提防其中的免责条款陷阱,以防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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