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约前向其收取一定费用是目前较为普遍的一种做法,并常被冠“定金”、“诚意金金”、“订金”等名称,但对如何返还却都没有明确规定。法律人士表示,买家要擦亮眼睛分清三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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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与定金仅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
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的只作为抵充房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数返还。
诚意金――即意向金,是十几年前从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
这在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中介与买卖双方之所以签定什么诚意金条款,主要是由于我们交易市场的诚实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交易主体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会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损害一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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