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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物业乱收费咋办?市民可拨打电话12358投诉

发布时间:2013-06-25 来源: 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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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向市长热线反映:我在2011年2月在通江片区一小区购得住房一套。今年6月1日提前拿房,正在进行装修。在我们办理装修手续时,物业公司要求业主缴纳装修押金、电梯使用费、施工出入证押金等一系列费用。在交房时我已交物业管理费,而在我办理装修手续时,又在物业的要求下交了以下费用:装修保证金2000元;电梯使用费(电费)200元起,每增加一楼增加10元,我的是22楼,此项共计400元;施工出入证20元/张,押金50元。除保证金和押金要退外,其余均不退还。我要求其出示收费许可时,收费人员说不在他们手里。希望了解哪些费用是业主装修时该交的,哪些是物业管理乱收的费用。
    乐山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回复:据市发改委了解,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政府指导价。目前,乐山市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仍按《乐山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通知》(乐市价发〔2008〕122号)执行,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可按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工期向施工方收取,高层和多层住宅均按不高于0.02元/平方米/天的标准计算。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了装修管理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工出入证押金及工本费、装饰装修保证金。公共楼道维护费、电梯使用费属于物业管理费的一部分,不可重复收费。造成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另行承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垃圾的,清运费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不高于2.00元/平方米收取,具体由装修企业或装修人在该标准中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该小区物业公司要求业主缴纳的费用,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遇此情况,市民可向12358物价投诉热线反映,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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