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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前后悔“诚信金”等费用可退还

发布时间:2014-03-20 来源:乐山日报 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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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4月18日,井研县研经镇刘先生看中乐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于当日签订了一份《预选房协议》,并交付预选房诚意金3万元。协议笫三项规定:“本协议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自愿签订。在签订本协议后,如因乙方原因放弃购买本套房屋,乙方已付的预选房诚意金不予退还。”到2013年5月,消费者刘先生认为该楼盘价位过高,不愿意购买该房,随后刘先生多次到该公司售楼部交涉,要求终止该协议,并退还交付的预选房诚意金3万元。开发商则以刘先生违约在先拒不退还。
    
    刘先生遂到井研县工商局、井研县消委会投诉。接到投诉后,井研县消委会立即对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开发商退还刘先生的预选房诚意金3万元。
 
    消委会提示: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诚信金’、‘排号费’、‘预购订金’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因此,此案中开发商应退还消费者该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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